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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12年11月结婚,有一套房子A是婚前老公一个人的名字,价值大约100万,老房子无贷款;房子B是前几个月才订的,老公和他父亲两人共有,约90万,首付50多万已付,贷款部分是公公的公积金贷款,剩余30多万贷款10年。两套房子均没有我的名字。现在我怀孕8个月,10月中旬预产期。目前发现老公多次与其他女性发现性行为,但是暂时不打算离婚,准备再给他一次机会,同时想起草一份出轨保证书让他签字。不知道这样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或者是否要如何办理公证才能有效?由于老公名下有房产,所以应该不会出现没钱付赔偿金的问题吧?保证书内容如下(我自己起草的):【因甲方婚后与非妻子的多名其他女性多次发生婚外性行为被妻子发现,给妻子及家庭造成巨大伤害,为了保护婚姻,保护家庭,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写下此保证书:甲方保证,今后绝不与其他女性发生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包括第三者、同居、嫖宿、一夜情等,不论是否含有感情因素),如果再犯,甲乙双方立刻签署离婚协议,孩子抚养权由乙方决定,同时甲方支付乙方赔偿金:自甲乙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登记离婚之日按每天人民币三百元计算。其他事宜按相关政策办理。同时乙方承诺同样不会做出违背此保证书内容的事,否则上述赔偿内容作废,且孩子抚养权由甲方决定。】请各位律师帮看看这样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孩子抚养权由乙方决定,且孩子抚养权由甲方决定。是否合法?

离婚 2019-06-03 12: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即夫妻保证书对于财产的约定有法律效力:保证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但对于子女抚养的内容,因涉及到人身权利,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保证书关于过 错方所犯过错的记载,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 保证书的特点:
    誓言特性
    保证书是以集体或个人名义以一种较为强烈的态度向上级组织、领导或个人表决心下保证时所使用的一种书信。它在一定程度上对立誓者形成一种制约和鞭策。
    所以具有誓言性的特征。
    单方特征
    保证书一般都是个人或单位在有所保证时向上级组织或集体发出的一种文书。上级组织或集体在收到保证书后并不作什么答复,只是根据保证者所保证的内容实施监督和检查。
    所以从行文方式这一角度看,保证书具有单方的特证。这同一般的书信来往是有根本不同的。
    书信体格式
    尽管保证书是单方发出的,但保证书的具体行文却仍需依照一般书信的格式。
    另外保证书的具体保证内容一般也是用分项的方式一条条地列出的
  • 保证书公证,以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为例,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的承担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二、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承担寄养的抚养、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被寄养儿童的国籍证件及复印件;  被寄养儿童父母的书面寄养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寄养理由,指定监护人、抚养人,寄养年限及被寄养儿童父母的基本情况;  被寄养儿童父母的身份证明,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的,需提交外国护照或通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需提交其父(母)在国外定居证件及其复印件。  承担寄养的抚养人、监护人的书面保证书。保证对寄养儿童担负抚养和监护的责任,保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担寄养的抚养人、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业、家庭住址与被寄养儿童的关系等);  
    (2)被寄养儿童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  
    (3)承担抚养与监护的责任和寄养期限;  
    (4)保证被寄养儿童没有不可抗拒之原因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期离境。  
    三、办理寄养儿童保证书公证应注意:16周岁以上的外籍儿童不得在华寄养。
  • 一方有了婚外情,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来说,常见的出轨后写的婚外情保证书大概内容都有例如:
    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一方出具的婚外情保证书的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未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则属于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另一方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生效。
    综上所述,婚外情保证书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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