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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于2000年9月登记结婚,2006年9月生育一男孩。近八年,丈夫不断有外遇,导致我们夫妻分居达四年,但一直没离。上周丈夫打电话说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也明确了,我也答应了,但今天却打电话威胁我说,离婚可以,但我没资格分财产,还要把我打残废才离婚。????这种情况我怎么解决?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报警,立案吗

离婚 2018-12-17 12: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可以成功离婚
  • 分居协议书,是指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就终止夫妻同居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其内容主要包括夫妻愿意分居,并且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一一作出约定。在签署夫妻分居协议书后,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多少钱,想要知道赔偿多少钱,首先另一方首先应该了解是否能获得赔偿,如果另一方是无过错方的话是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这里的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
    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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