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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一朋友找我以合伙开办培训学校为由,与我签定合作协议,协议中她负责管钱,我负责管帐。并口头议定由她前期办理所需要的手续、证件,这一点并未在协议中体现。协议各投入两万元,当月我以现金方式给她,并无收条,签定协议后不久,她又以私人名义急用钱,言明两天归还,找我借伍仟元,也无收条。以上情况都因是朋友,都并未要她写下收条,在协议签定后,她以各种理由未去办理任何手续,直到2014年1月我找她要求归还合作款及借款,她便以不在本地、开会、很忙等等,一直拖欠,拒不见面,今天说明天,明天说后天,至2014年3月,我用各种办法才和她见面,要求她写下一张两万伍仟元借条,借条内容体现为欠我两万伍仟元,还款期为2014年4月25日至7月25日,口头协议为此两万伍仟元分三期归还,4月25日为第一期,直至7月25日还清。至4月25日她再一次打电话要求第一期还款推到5月15日(即今天),5月15日中午她又打电话说16日归还。以上过程有协议、借条、短信记录、微信记录及通话录音。????请问以上情况她构成什么罪?有没有刑事罪名?我该怎么办?请回答,谢谢!!(还有我是新人,没有积分,请帮我看看)

调解 2018-12-24 12: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哪些借款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诈骗呢?一是借款人在借款前有无实际偿还能力。
      借款人借款前的实际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基础事实,因此在借贷型诈骗案件中,对借款人有无实际偿还能力的证据审查是非常重要的。
    要多方调取借款人的存款、股票、投资股份、固定资产(房产、汽车)等方面的证据,证实其在诈骗前是否已经失去了偿还能力。
    二是借款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
      借款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也是查明借款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重要方面,通常借款人都会辩解称将款项用于正常经营、投资等,必须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同时这也是案件取证的重点和难点,许多案件无法定性为诈骗,究其原因就是未查清款项的实际用途。
    因此必须针对借款人对于所借款项的去向予以查明,查明借款人的辩解是否真实。
    三是借款人借款后的实际表现。
  • 借条上未注明利息和还款日期,现无法联系借款人,想办法联系债务人催款。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条上未注明利息属于无息借款,不能主张利息。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属于无固定期限借款,可以随时主张债务人还款。如果无法联系借款人问题最严重,当务之急应当想办法联系债务人催款,如果债务人不能还款,可以向法院起诉。
    通过法律解决。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借款还完后,对方不归还借条及担保合同,保留还款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需要对其履行任何付款的义务;
    有权要求其返还借条;
    如果原债务人在此问题上纠缠不清而影响工作、生活的话,完全可以主动一些,请个律师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返还非法占有的借条。

  • 1.如果有其他证据,比如录音、短信、微信等能证明借贷事实的证据,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

    2.法院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规定中有详细介绍,建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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