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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春梅(小名符名江)海南省三亚市人,女,身份证号是460200197205180526,我在2004年怀孕儿子符天空期间被两名妇女故意暴力殴打早产、早产儿五项残疾。案发地点在海南省东方市。第一个案发生时间是2004年4月26日被告符某某把孕妇符春梅推倒在墙上又用脚踢孕妇符春梅的肚子符春梅报案并做笔录东海所把被告符某某抓来,符某某赔偿一百元给孕妇符春梅做B超检查由东海所警察带孕妇符春梅去东方市人民医院做B超,B超结果报告孕妇符春梅的身体已经被伤害异常。孕妇符春梅无辜被伤害又自己承受伤痛。到2004年5月7日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故意寻衅滋事带着小孩来到孕妇符春梅的店里强迫躺在床上不能干工的孕妇符春梅跟她的小孩剪头发未果,到晚上19点左右苏某某就到符春梅的店里欺骗符春梅的员工拿到符春梅家里电话号码后就打电话到符春梅的家里进行恐吓、威胁、侮辱在电话里苏某某自称她是东方十三妹、烂仔符春梅去东海所报案警察说她只是恐吓要拿刀砍你又没有真的砍到你我们怎么立案?符春梅恐惧着因为之前苏某某和符某某对符春梅进行名誉侵权时符春梅的老公已经自杀差点死,符春梅的老乡就叫符春梅去求助苏某某的老公文某来阻止苏某某的进一步伤害,符春梅对苏某某和其老公都不认识,孕妇符春梅站着就被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突然从店的后面冲出来手拿短短的木头猛锤孕妇符春梅胸部多处流血。当时苏某某的老公文某就跑来抓住苏某某的头发打一拳在苏某某的额头上并把她的手扭到后背摁倒在地上,孕妇符春梅痛得哭着手捂着多处流血的胸部马上到东海所报案东海所马上立案并派警察符某某跟孕妇符春梅做笔录,后来又把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抓来,东海所没有叫任何法医跟孕妇符春梅做法医鉴定也没有拘留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任由孕妇符春梅被伤害痛得哭着,5天后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赔偿一百元给孕妇符春梅做B超检查同时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同意陪同孕妇符春梅一块去医院做B超。孕妇符春梅的身体已经被严重伤害异常、胎儿也被严重伤害异常最终导致早产、早产儿五项残疾。符春梅起诉到法院,法院到公安局调案底材料公安局毁灭案底材料3个月,法院开庭两次都没有案底审理,最终省公安厅下文件到东方市公安局可耻的此时才交出案底30多页,但是毁灭两份重要证据。2005年12月17日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在昨晚也就是16日晚19点带20人左右苏某某拿着刀到符春梅家里和大院里对符春梅进行恐吓、威胁、侮辱半个小时,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恐吓符春梅说她砍符春梅和符春梅的孩子死符春梅也不能干吗她,说检察院刑事侦查科有她的家人公安局也有人法院也有她的人,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侮辱符春梅是妓女侮辱符春梅嫁70多岁的老头,符春梅半夜自杀没有死到第2天早晨8点多钟已经被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伤害成郁抑症的符春梅就到市场买一包面和三把刀(约长60公分准备拿去给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砍死符春梅,符春梅低着头走在东方市的琼西路上(三角公园市场)旁突然听到苏某某说今天砍死你定了符春梅抬头看到犯罪嫌疑人苏某某骑着一辆铃木王她小孩也做在摩托车上符春梅说你昨天带那么多人到我家里侮辱、威胁要拿刀砍死我我昨晚自杀没有死现在拿刀来给你砍死我你不要再继续伤害已经被你打成残疾的孩子(符天空),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就把她开的摩托车停在花池旁然后把她的小孩从摩托车上抱下来接着来拿刀把我的手砍了砍到我两个手指断一半鲜血直流到马路上到处都是我的衣服上也到处都是接着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拉着我的头发打到地上又拉起来侮辱我是妓女、嫁70多岁老头自称她是东方十三妹说砍死我我也不能干吗她我已经晕在地上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边抓我头发打到地上边侮辱边推拉我壹佰米左右远的地方到她的店门口前面继续打、侮辱围观的群众有三百人左右,从头到尾我都是稳稳的任由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打、侮辱、推拉我已经被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打成心脏病、抑郁症、砍断两个手指。苏某某一直自称是烂仔没有人上来阻止罪犯苏某某,后来群众打110警察来了才阻止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我已经晕一直倒在地上,罪犯苏某某犯罪完大声的说把她拉去给我关起来苏某某说待会再叫她的兄弟去派出所搞证据,警察把我一个人带到车上说是带我到私人门诊去缝针,我不愿意我说去公家医院否则罪犯苏某某砍我流血死就死后来警察就带我到人民医院缝针再把我拉到派出所我的头很痛怕得全身发抖心脏都呼吸困难哭着说你们干嘛不把罪犯抓来?我躺在凳子上警察看着可怜怕我掉到地上会死他就叫我到警察休息的卧室睡。他们就把我锁在卧室里从2005年12月17日早上一直锁到第2天也就是2005年12月18日凌晨1点钟再要车把我拉到拘留所拘留我15天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目中无法执法犯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不作为立几个刑事附带民事案。本案民事案方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第2中级人民法院还在审理,中央最高检院在2012年3月份打电话到我家里告知我说他们已经叫海南省公安厅处理本案,省公安厅纪检督察已经到东方查案请问何时省公安厅叫东方市公安局立几个刑事附带民事案?我和五项残疾孩子已经在街上做乞丐来治疗身体。请问?

刑事辩护 2018-12-21 17: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有人威胁恐吓他人安全,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涉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违法行为,但不涉嫌犯罪。  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查处。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仅从恐吓来讲,持刀恐吓他人是不给立案的,因为持刀恐吓他人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但是遇见这种情况一定要多加防范,多张一个心眼,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持刀威胁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去重视,在平时除了要和别人和睦相处之外,还要多关注身边的法律知识,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 一、威胁恐吓行为轻者违反治安管理。 拿刀威胁或者恐吓他人,已经对他人的人身造成威胁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威胁恐吓严重的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拿刀恐吓威胁他人,造成他人人身受到伤害,情节较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后,需要明白的是,在被威胁恐吓的时候并不是在人身受到伤害时才可以报警处理,因威胁恐吓致使他人人身受到伤害,行为人可能另外成立故意伤害。因此在受到威胁恐吓时要及时处理,维护自己的权利。
  •   没有立案之前不可以请警察协助调查。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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