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驾驶二轮摩托车遇当事人盘日精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前方同向行驶·对方在没有打转向灯的情况下突然拐弯·从而导致两车相撞·结果照成盘日精·韦涛和苏3人受伤及两车损坏之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现场勘察·当事人盘日精驾驶机动车左转弯不让直行车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照成此事故的原因;当事人韦涛驾驶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设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也是照成此事故原因。综上所述,本队认为,当事人潘日精和韦涛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均存在因果关系,且盘日精和韦涛的交通违法行为在该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盘日精和韦涛承担此次的同等责任·我驾驶二轮摩托车遇当事人盘日精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前方同向行驶·对方在没有打转向灯的情况下突然拐弯·从而导致两车相撞·结果照成盘日精·韦涛和苏3人受伤及两车损坏之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交通事故
2019-06-06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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