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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建房时,由于女婿出资了些钱建房,所以在房产证上有女婿的名字,但现在我想收回土地可以吗?

离婚 2018-12-27 04: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从国家手中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相应地,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亦一般不能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获利的工具。
    既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用于投资,自然亦就无所谓投资收益或效益之说。同时,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地方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是无偿收回,只是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偿。
    即,在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情形下,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并无所谓补偿款之外的投资效益。合作建设协议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认定无效。在已对协议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依协议中无效约定主张案涉项目利益。
    即便案涉土地使用权升值亦系自然升值,而非因开发公司投资或劳动升值。土地使用权升值后,政府补贴对象亦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公司非原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因签一无效合同而取得土地升值权益。
    一般而言,房地产项目价值至少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项目建设资金两大部分,本案项目总投资4亿元,并不包括案涉土地使用权本身的投资价值。双方在遗留协议中既未明确效益补偿的含义,又未就效益补偿给付时间及给付金额达成一致。
    考虑到省总工会在遗留协议中确有承诺给予适当补偿,只是双方当事人对“适当补偿”的形式、计算方式、给付时间及金额等事项尚未达成一致,故对此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就适当补偿问题另行协商解决。
    判决省总工会支付开发公司投入本金的相应利息补偿,以及实际支出补偿1400万余元。
  •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是在离婚中遇到最常遇到的问题:
    再次简单说明几点,如果有需要可以具体交流: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 房产证名字是老公的,老婆签门面租赁合同,一般来说是有效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1、租房时,租房户应该看房主的结婚证,看看房产证颁发日期是否晚于结婚证颁发日期。
      
    2、如果房产是属于丈夫个人所有,妻子无权往外租房子。
      
    3、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妻子往外租房,应该征得丈夫同意,有丈夫的授权委托书。
      
    4、房产证是丈夫的名字,如果没有丈夫的同意,女方签租房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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