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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常年因夫妻口角离家出走,少则半月,多则2个月,女方出走期间从未联系家人或让家人知道其身在何处,丢弃孩子在家,不对孩子负起应有的责任,甚至更换联系方式,致使无法联系到女方,2013年尤为严重,先后离家出走不下10次,且2014年春节前半月出走至今为归,男方在女方屡次出走期间都走亲访友,想尽办法找寻女方哭诉求其回家照顾家庭孩子,回家后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规劝女方塌实家庭,照顾孩子。但女方屡教不改,继续我行我素,不顾及家人和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伤害,并且也因此给家庭孩子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心理影响。???因女方最近出走至今未归,若照此发展下去,夫妻没有协商离婚和起诉离婚,形成夫妻分居满两年的,届时因女方出走2年,期间未对孩子尽到应有的照顾和义务,孩子年龄稍大等因素,是否更有利于男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注:现双方共生育子女各一名,儿子6岁,女儿3岁,女方小学文化,现没有工作和收入,女方娘家生活在偏远农村,女方母亲因病不能照顾他人,女方父亲于市里工作,但收入微薄,且常年不能在家居住,若离婚后女方除娘家外并无住所。而男方名下虽未有资产,但有较好收入,男方一直随父母居住于县城,男方父母对待男方孩子疼爱有加,男方子女也相互爱护,兄妹感情甚好,男方父亲收入可观,有房,有车,有商铺,男方父母年龄不老,且男方母亲曾为教师20多年。上述情况是否对2年后男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更有利?几率有多大?或者2年后起诉离婚期间,男方需要做好什么有利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工作提高几率?????恳请律师可以解答我的疑问为盼。谢谢。是否更有利于男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对2年后男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更有利?几率有多大?

离婚 2019-02-28 18: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你们如果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重点考虑跟哪一方在一起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及成长)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孩子尚小,一般会判由你直接抚养。
    2、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看子女的实际需要。二看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然后,对支付义务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收入的20%至30%按月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支付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但是,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关于房屋问题,该房屋购买在你们婚前,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婚内共同还贷一般应当属于你的支付,另外,该支付所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当归你。
    4、关于孩子的继承权,父母离婚,不能就此改变父子关系的事实,更不能就此排除孩子依法应当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
  • 夫妻离婚只有共同财产才能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小孩抚养问题和抚养费用等。
    二、子女的抚养监护问题,主要是根据有利于女儿的成长为原则判断双方的条件优劣,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以及孩子自身成长习惯等因素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判给母亲的机会较大。同时,一方 有法定过错的,法院应当优先考虑判给对方抚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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