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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我家以我爷爷、我父亲、我母亲以及我四个农村户口的家庭成员名义批了一块100平米的地基,因户主是爷爷,建房通知上名字一栏写了爷爷名字,人口一栏写了4人,随后我父亲便在地基上建了房。爷爷奶奶一直和我们一家生活,爷爷85年去世,奶奶95年去世,未留任何遗嘱。后来,我父亲带着相关资料到土地局和房管局办理了父亲名字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去年,在外工作退休的大伯、姑妈到土地局以建房通知书上是爷爷的名字,土地有他们一份为由要求注销我家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后来土地局以登记有误为名注销该证,今年房管局又以房随地走,土地使用证被注销为名注销了房产证。????我想请问:1、宅基地大伯和姑妈可以继承吗?他们的户口在批地基的时候就已经迁出本村???????????????2、老人和我们一起生活至去世,房子是父亲出资所盖,有工程协议和欠款协议,爷爷已去世30年,房子他们可以继承吗??????3、土地证和房产证被注销是否意味着我们就没有了土地和房子?????4、现在我们该怎么办?土地有他们一份为由要求注销我家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被注销为名注销了房产证。是否意味着我们就没有了土地和房子?

房产纠纷 2019-06-03 21: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城镇户口不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洪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  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
      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早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  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集体,要有本集体成员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你的户口不在农村,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子,但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现在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转为城镇户口,但是他们的父母大多是农村户口,如果老人去世,孩子继承房屋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城镇户口不可以继承父母的农村宅基地,只可以继承房屋。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能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非农业户口不能拥有宅基地,但是可以继承房屋(但并不是继承宅基地),只要房屋不垮,就永久拥有,但是一旦毁损,不能申请重建。
    而房屋垮塌后,逐渐灭失,失去房屋也就失去了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
  • 农村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合的成员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因此,首先应该明白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依法将其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 土地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林地承包权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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