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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农村购买农民住房,无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请问如何办理。

房产纠纷 2018-12-17 20: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单独的国有土地证是不能办理出房产证的,办理房产证是需要五证齐全,且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可以办理的。
    二、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明确买受人与出卖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合同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义务的履行,重点在于考察其开始去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这一行为。
    当然,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仅仅是出卖人履行办理房产证行为的开始而非结果,完成办理房产证即过户登记的完成方是合同的目的。如果由于出卖人原因在合理期间内不能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不能办理房产证怎么办的相关内容,法院在判断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责任归属时首先参考的是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因此,为避免发生这样的纠纷,建议您邀请律师为您审查合同,把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方式、逾期办理的责任承担、不能办理的责任承担在合同中做出有利于购房者的约定,这样能够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  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③备注。④变更记事。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形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须在60天内前往我局办理;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前往我局办理。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具备的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已按《用地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土地款和出让金,并按国家规定缴清了契税。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项批复(原件);  
    2、定点通知书(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用地协议(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复(原件);  
    6、经规划部门核定的红线图(原件);  
    7、市勘测院拨地交接单及成果表(原件);  
    8、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总平面图(原件);  
    9、申请办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1、质检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2、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  
    14、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5、土地款、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16、因特殊原因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
    1、以上1~9项材料可以由我局用地处移交;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可以不用提交第10~12项材料;  
    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和法人委托书有标准格式,用地单位可以领取填写。
  • 以农村宅基地为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三、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四、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
    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符合以上条件,该房屋买卖可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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