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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老师好!向你们咨询一下,我在2014年9月15日与某人签定了一个制作影楼相册等产品的机器带技术转让合同,当时我正在泸州市内某影楼上班,打算在上班之余利用休息时间做加工,他也给我说过一个人能做出成品,最后商量转让总价2万,我预付了1万元,剩于的1万元约定于2014年10月15日付清,他在保证机器完好的情况下说一个月把我教会后然后他要到成都去发展,当时比较急签了合同,合同签了过后在机器运行过程中他说机器不稳定,然后叫我买了一些附带设备,等我把设备和材料买回过后他又把我上班的影楼给转让了他自己做,我是觉得他当时说了要离开泸州而且合同约定了他不能从事本行业或教授其它人从事本行业。现在我想中止合同,请问应该怎么操作?我的预付款能要回吗?如果预付款不能要回我也想中止合同,他叫我把余下的1万元也必须给他,合理吗??我们签的合同没有约定如果毁约怎么收违约金,只约定了余款如果不能按时给他每天收0.5%的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18-12-18 12: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售房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
    1、因房地产转让人的过错,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2、因房地产受让人的过错,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逾期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发生的情形分项计算损失数额。
  • 房子拆迁了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属于拆迁违法,可以诉讼到人民法院解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原则: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
    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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