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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方和男方母亲共有一套农安房和一间安置门市,住房和门市的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和母亲二人的名字,且各占50%,属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现男方要和女方结婚,因女方担心婚后无保障,要求将住房和门市的房产证上写上女方的名字,男方也担心如果在房产证上写上女方的名字后,若双方离婚,女方以房产证上有其名字为由而分割男方的房产,于是男方答应写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给女方。协议内容大致为:1、男方不同意将住房和门市的房产证写上女方的名字。2、婚后若因男方原因导致双方离婚,则男方将其所占有的住房和门市的房产(即婚前财产)赠予给女方,归女方所有。3、若因女方原因导致双方离婚,则女方只能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无权分割男方的房产(即婚前财产)。请问这样的协议生效吗,需不需要到公证处去公证?于是男方答应写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给女方。则女方只能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请问这样的协议生效吗

离婚 2019-03-10 11: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区别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这里必须注意,平等的权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额,共同共有是没有份额区分的。
    2、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必须对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分割时,应先确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使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然后按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分割。确定各所有人的份额,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各所有人均应本着团结和睦、互助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以求达成一致的意见。
    若法律对此有特殊规定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如《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利益。对于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法律也无特别规定的,一般应当确定相等的所有权份额。
      对于共有房屋,无法确定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时,如果一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另一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即使主体共同共有的人是少数,也应该视作共同共有。
  •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
    1、婚前以男方名字购买的房产,共同还贷的部分为共有财产,可以请求分得一定的份额。
    2、离婚后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仍属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
    3、婚前,父母的赠与一般会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婚后,父母的赠与一般会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与此情形相反的除外。 如果需要帮助,请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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