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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前和桂林市某建筑公司的老板关系较好,于2009年11月将二级建造师证注册在该公司(该公司代领了我的建造师证和章并存放在该公司),该公司从未给本人发过工资及购买社保。现本人需在湖南注册建造师证,要求将桂林的证注销,大半年来找其建公司要求其注销,该公司一直不配合。本人未与该建公司签署过劳动合同,建造师注册用的合同应该为伪造,注册后在未经我许可擅自将我的证挂靠在项目上。本人的初始注册于2012年11月份到期,但去年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建公司安排人员代我参加二建的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并将注册期延续到2015年12月。

建筑工程 2018-12-26 12: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个要看有没有依法组织清算,
      
    1、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2、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 是员工要挂靠你们单位,则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书面约定,说明:
    1、仅挂靠社会保险关系,时限为 到XX为止(如劳动者正式退休为止),
    2、社保费用个人缴纳部分和公司缴纳部分分别由 谁承担。
    3、与劳动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单位不限制劳动者就业。
    4、因单位解散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挂靠或缴纳社保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挂靠关系。
    等等。
  • 首先要界定培训性质是属于岗位适应培训还是综合素质延伸培训
    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从事该岗位工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电工必须有电工上岗证,其领证的培训就是岗位适应性培训,这种培训的费用不应该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再就是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培训费,应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赔偿的条款,否则不能索赔。
    而综合素质延伸培训则是与从事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非必要性的培训。此类培训如果写入合同条款,那么如果违约就需要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培训的全额费用。
    法律上对于这类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的基准原则,不能违反平等·自愿的大原则才是有法律效应的。
  • 劳动和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的期限,合同到期效力是自然终止的。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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