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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下岗工人,为了生计,1995年有偿取得某村荒山129亩,种植果树谋生。2010年10月,我在自己经营多年的土地上投资十三万余元建了一口抽水沉井,并且已经投入正常使用。同年底文自超要用管子从我的沉井里接水去用,遭到我的拒绝后怀恨在心,并场言要填埋我的沉井。2011年1月14日早上9时许,文自超果然雇请挖机对我的沉井进行填埋,在填埋过程中,遭到在场村民的多次阻拦,均无效,直到下午4时我得知后报警才得到制止。但沉井已被填埋挤压损坏。损坏的沉井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沉井损坏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8517.89元。2012年2月22日,我对文自超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向元谋县公安局提出控告,2012年6月元谋县公安局向我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经我向有关机关多次反映,但公安机关仍坚持“不予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发布施行)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请问公安机关为何“不予立案”?我要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 2019-01-02 10: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 关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处理问题: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规定

    《邮政法》第三十八条

    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 1,需要对损失进行鉴定;、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故意毁坏财物罪重的,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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