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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自愿离婚,孩子归男方养,费用他全包,有探视权。一开始的时候我都是电话跟儿子联系,到后来他们换了号码,问号码他们又不给,转折几回从别人手上得到了号码之后再打电话给我小孩都不怎么接电话了。有一次他爷爷接的电话将我骂了一通(以后你不要再打电话给他了,他没有你这样的妈妈,他妈妈已经死了……你想来看他都不行,见一次就打一次,我家不欢迎你……)很多很多,说完就挂机了,再打去也不接。我问前夫,他却说不知道这事,我问他这事该怎么处理,他也不说,离婚之后到现在我还没去过看我的小孩呢,就怕他们不配合我,像这种我要怎么做才能夺回我原本的权利。谢谢

离婚 2019-01-03 03: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俩一方有外遇想要离婚,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有外遇属于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需要双方本着孩子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自行协议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额度和支付方式。
    若协商不成,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 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三、抚养权、抚养费的变更
    1、抚养权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所以,如果符合以上条件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同时根据第17条规定双方也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 夫妻双方无论谁获得小孩的抚养权,都不可以拒绝另一方前来看望小孩,相反获得小孩的一方还要予以配合。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获得小孩抚养的一方不让另一方看望小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夫妻双方先协商解决。
    2.找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调解解决。
    3.没有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直接拿着判决或者调解书去法院申请执行,实现看望小孩的请求。

  • 一、男方知道孩子不是亲生了,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可以要求赔偿,因为女方属于婚姻的过错方;
      
    二、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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