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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9月7日购买的二手房,当时由于是房改房,不能及时更名过户,2011年4月7日房产证下来,原房主不但不给我们更名过户,还要法院上诉要求合同无效,要回房子。经过一审,要求房主配更名过户,可是房主又到中法上诉,经过开庭,,在途中,原房主又撤诉了。我接到二审撤诉的时候,拿着中法的裁定书强制执行,2012年5月7日申请执行,可是至执行厅今天没有执行结果,我曾多次去执行询问可是没有结果,都说在执行。可是2013年1月27日我接到中法的再审通知单,我来到执行厅,可是还不没有结果,总是让我等,我做为当事人,?我不知道怎么办了。执行没有期限吗!!!我请求法律支援!!!谢谢

离婚 2018-12-21 06: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院执行房产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
    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2、如果确实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该房屋,所得款在执行限额内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余款扣除执行费用和评估、拍卖、公告等费用后,仍归被执行人所有。

  • 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契税:首次购房评估额1%,非首次2%,买方缴纳;  
    2、印花税:房款的
    0.05%  
    3、交易费:3元/平方米  
    4、测绘费:
    1.36元/平方米  
    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印花税:房款的
    0.05%  
    2、交易费:3元/平方米  
    3、增值税:全额的5%(房产证未满2年的、普通房满2年减免)  
    4、个人所得税:房款的1%(.普通房满五年唯一减免)。
  • 无房产证二手房过户  过不了户,到房管局办不了手续。如果要买的话,会有风险。至少应该到公证处办理一下买卖协议的公证。再去房管局问问可不可以办委托书公证,如果以后产权证下来以后,也不用再去找房主。
    因为如果到时候房主找不到,你可就惨了。  只公证不过户对买房人来说存在巨大风险。因为在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购房合同属于次要证据。
    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转售,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  另外,公证机构应该根据房产证的所有权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做公证,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走诉讼程序,其公证效力也将受质疑。
    买房不是一件小事,动辄就是几十万,所以提醒消费者,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一定要多加小心,目前还没有一种合适的办法处理这种交易,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
  • 如果被执行人全家只有一套房子,法院只能查封,不能强制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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