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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不断打电话骚扰我,发短信辱骂我,我设置了黑名单,但还是经常用其他电话骂我,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1-27 12: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骚扰是一种违法行为,本身并不成立刑事犯罪。民事层面上可能涉及对隐私权的侵犯,严重的性骚扰还可能构成猥亵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有对“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规定,所以遇到相关情况建议保留证据,报警求助。
    其次,”名誉诋毁“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并且情节严重的话,构成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打骚扰电话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法律后果。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也可在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或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家庭安宁的休息权也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生存权和人身权,该项权利受到侵害,公民享有排除该项妨碍以保全自己的休息权的权利。
    打电话骚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即是对公民休息权的侵害,对于此种行为公民一方面可以自己采取一定的方式排除,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法律来保全自己的休息权。 公民自力救助的方式可以是劝诫、告诚,也可以是对其骚扰采取置之不理的方式,让骚扰人感到无趣而自动终止该行为。
    如果其骚扰是有针对性的、反复地、不间断的,并伴有侮辱、诽谤等内容,可以请求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对骚扰人进行治安处罚;如果骚扰人明确,也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赔偿,依此赔偿须骚扰行为构成对公民名誉、荣誉权的损害;如果骚扰人盗用他人名义对公民进行欺骗和愚弄,并使公民的合法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骚扰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骚扰人的行为是通过盗用长途电话账号、码号偷打电话或偷接他人电话线路并机使用,盗用移动电话码号所为,其行为除按〈关于盗用电话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并应处以刑罚。
  • 对于债务人不断骚扰当事人的情形,属于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干扰他人生活的情形的属于刑事责任。另外,以恐吓方式干扰生活的,一经认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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