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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大一学生,事情是发生在我妈妈身上,因为可能家人考虑到我还是小孩(其实也不小了),所以没有对我说得较详细,我就我所知道的叙述一遍,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是这样的,我家住在二楼,因为之前一楼邻居违规在我家卫生间窗外的一楼屋顶的空地(之前是公共区域,只不过是这位邻居的屋顶。老房子,不太规则)上修了房屋,以及一系列原因,邻里关系一直不太好,我家的水管(事情的起因)是从卫生间的窗外的墙上牵进来的,这位邻居家违规修建以后,只有从他修建的房屋中间一条小巷子中穿过才能到达我家水管。这里我不太能说清楚房子的构造,还是往下说吧。自从他家修建好房屋之后,我家墙外的水管曾一度被人为锯断过(看得出来),已经不下三次了,可以说家里人都知道就是这位邻居给弄的,说实话他心眼不太好。家里人考虑到不把事情弄大,所以一直都是自己穿过他家房屋的那条小巷去把水管修好。今年四月二十号的夜晚,我在外上学不在家,单亲家庭爸爸不在,妈妈因为有事回来得晚,十点的时候回到家,发现家里又断水了,问了隔壁的邻居家里有水后,确定是水管又被那位邻居(以下我称为G)弄了手脚。所以妈妈拿了钳子就一个人去看水管,果然又是齐齐的给人锯掉了,妈妈很气愤,就拿着修水管的钳子来到G家的门前,门是敞开的(他家的门永远是敞开的,因为他家经常人来人往,而且门外是一个篮球场),妈妈是气头上就直接冲进去质问G,没有敲门。G和他的妻子在,结果质问的过程中G开口就骂一些难以入耳的脏话,结果两人就扭打起来,由于妈妈手里还拿着修水管的钳子,所以扭打的过程中不是有意的就打到了G的眼睛(当时不知道,只看到G的两眼间有一块小疤),扭打就停止了,G就报了警。警察做笔录的时候妈妈有承认带了钳子。之后被告知G去了我们省省会的医院看眼睛,说是伤到眼睛的玻璃体还是什么,做了手术,据G所说花了两万多块,还没有出示相关证明。事情就是这样的,现在G想趁机讹钱,让妈妈给他八万块,否则就告妈妈私闯民宅和故意伤害罪,而妈妈现在是选择私下解决,但是是想办法请人从中劝说,只给G在手术费的基础上多加两万。对于这件事我是十分气愤的,明明是别人的错现在反而是不利的一方,要受欺负。所以我想,如果不给G钱让他告的话,关于私闯民宅这一点,可以说妈妈进门之前敲了门,没有回应才进去的。关于伤害这一点,首先绝对不是故意伤害,其次,当时只有G,G的妻子(一个很会耍赖的乡下女人)和我妈妈在场,G的妻子绝对是偏向G来诬赖我妈妈的,而且G是一个非常高大的男人,我妈妈比较矮,扭打的过程中我妈妈肯定是不利的一方,所以可以说是G动手太猛烈所以我妈妈是自卫,才不留心(真的不知道是怎么打到的,不是故意去打的)钳子打到他,我觉得这个说法应该可以成立吧?还有我提过可以告G总是恶意锯断我家水管,妈妈说警察说了这是两码事,而且由于那条小巷子别人都可以进(但是谁会去锯我家水管啊,只有G才有这个闲心和坏心),而且也没有确切的证据所以不行。我不希望这件事让家里有所损失,但是我不是法律专业不太清楚相关法律法规,所以请各位熟悉这方面法律和事务的律师们帮忙分析一下,怎样才可以将我家的损失减到最小?不知道叙述得是否清楚明白,最近几天我都会在线的,不清楚的地方我再描述清楚,感谢各位!!!因为可能家人考虑到我否则就告妈妈私闯民宅和故意伤害罪,关于私闯民宅这一点,怎样才可以将我家的损失减到最小?

损害赔偿 2019-05-15 16: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能够确定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由双方平均分配共同财产,在法律规定的存在哪一方相对生活困难需要照顾的,可以适当多分,否则都是双方均分。夫妻双方中一方打了对方,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为夫妻双方因为家庭暴力而离婚,这种情况下,只会使过错方在对方没有过错时支付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并不会使其财产分割受到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⑴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⑴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⑵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⑶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 事实收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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