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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其中第三条说:“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中国与外国当事人一方属于边民的,适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后面一句什么意思?到底其中一方属于边民的,适不适用本办法啊?我是普洱人非边民,女朋友是缅甸佤邦的边民,民政局说办理婚姻登记要到中国驻缅甸大使馆和缅甸外交部办理证明,但是经打听根据缅甸法律和程序可能办理不了,再说我们没有经济能力,请问有没有更方便的方法,上述《办法》可行否?并且现在缅甸和佤邦是军政府和当地武装对峙的关系,只有佤邦户口身份证去缅甸办理证明恐怕不行。

合同纠纷 2018-12-18 20: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我国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地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涉外结婚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 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若在国外一方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则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若需通过诉讼方式则可根据 以下规定在国内一方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结婚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双方一同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 县、区级民政局,人口多的城市需要预约。
    领号排队、提交结婚申请表格(类似个人简历)、缴费(不超过100)、拍照、宣誓、发证、走人!婚检为自愿,不做也可以拿证。
    不过建议去做一个,可以提前知道双方生育时孩子可能会发生哪些缺陷,提前最好准备,避免先天性缺陷儿的出生,优生优育!
  • 如果当事人压根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双方属于同居关系,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双方没有结婚,就不涉及离婚,如果双方分开,实际就是自动解除同居关系的行为。但是,如果双方育有子女,或者有共同财产争议的可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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