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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我的一套房和一房产中介签订了协议,房产中介承诺一年内帮我售出此房,如在这一年内,我自已出售或经过其它中介出售,我必须赔偿这个房产中介售出房款的20%作为他的赔偿,这份合同我没有利益所在,房产中介也没有交付我定金,现在我有人想买我的房产但又因为这份合同令我不知如何是好?请问:例如此类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责任?我的一套房和一房产中介签订了协议,房产中介也没有交付我定金,是否具有法律责任?

房产纠纷 2019-06-19 21: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定金”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卖家无需返还定金。但你仍可以和气协商处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您交的购房意向金属于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而不是定金,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卖方应返还购房意向金但没有双倍返还的规定,除非你们之间有相关的约定。
  • 一般买一手房中介是不收入任何费用的(手续费,车费,看房费用……)都不会有,他们的利益来源在于开发商给的佣金。
    那么,这笔佣金是不是从客户手里出的呢?不是,中介说起来其实算是开发商的一个分销渠道,所以中介公司带过去成交的客户,开发商是一定要给他钱的,但是这个钱不是客户这里出的。
  • 与房产中介是需要签订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房产中介是为房产买卖双方达成销售和购买而建立的一个平台机构,并有为买卖双方保证安全交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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