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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职女员工,在这公司上班已经有半年多了,进本公司后才领的结婚证,前不久知道自己怀孕了告知公司方,部门经理就要调我回公司上班,但是工作量有所增大,底薪由原来的1500降到800,之前是9点半上班,如果我回公司上班就是8点上班,中间有2个半休息时间,还有要么就叫我去做业务员,一个怀孕员工去做业务员,是不是就是一种变相降低工资的手段呢?还有孕妇不是有权利要求降低工作量的吗?一个怀孕员工去做业务员,是不是就是一种变相降低工资的手段呢?还有孕妇不是有权利要求降低工作量的吗?

保险纠纷 2019-06-14 16: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用人单位单方给劳动者降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资,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既然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每月工资金额,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该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资的义务。  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
    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也是扣克工资的行为,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
    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同时如果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的,还应当支付克扣工资数目的25%的经济补偿金。
  • 员工应对劳资纠纷:以内部沟通调解为主,尽可能在公司内部解决。在公司内部确实不能达成一致,即使到了仲裁部门也是本着先调解、后仲裁、最后再裁决的原则,尽量不扩大影响面。
    正确处理好劳资纠纷,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且对于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一是健康权,包括
    (一)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根据女职工孕前、孕期、哺乳期的不同需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休息、休假的权利:女职工在孕期享有正常作息、工间休息的权利;流产和生产享有产假。
    (三)其他权利: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单位应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二是劳动保障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不被降低待遇的权利、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
    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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