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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工作时间为2004年2月2日至2010年6月30日,后被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补偿金或赔偿金、该怎样计算?二、劳动者工作期间上班的双休日200%、节假日300%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无故不给付的计算方法是否包含已领的基本工资?如:双休日上班21天?月工资2000元/21.75天/月=91.95元X21天X200%=3861.90元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后被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否包含已领的基本工资?

合同纠纷 2019-01-11 15: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中对加班工资的规定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日工资基数的150%,休息日是日工资基数的200%,国家法定休假日的日工资基数的300%。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员工在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根据: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日工资基数的150%,休息日是日工资基数的200%,国家法定休假日的日工资基数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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