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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5个人,全部都属于某公司的正式员工。我们进公司最早的是2010年2月3日,最晚的2010年6月进的公司。我们都是按照公司领导口头上的规定完成了三个月的实习期(第一个月无任何工资,第二和第三个月每月800元整的实习工资)。进公司面试时,领导人员告知,第四个月转正后工资为800元底薪+200元绩效+100元话费补助+100元生活补助+提成(以及五险,公司出70%个人出30%),工资拿下来每月1700元左右,并承诺人招够后实行早晚班制度,但从进公司至今我们一直都是上通班(早8:20上到晚18:30,做完整天工作最早也是8点到家)每星期不定期开会,最多达3次每星期,开会完已是夜里10点左右(都未吃饭),一直持续。??????在2010年8月开始,公司领导称老板现在是亏损状态,所以强制性要求每月月头只发总工资的70%,待月末返款下来后,公司盈利便发员工的30%,但现在员工未认知什么是叫盈利,为什么要扣除我们的30%工资,(何况我们已经超出了我们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时限,我们已经做好了我们的本职工作。领导称如果公司亏损,要从我们30%中扣除15%来弥补公司亏损,我们并非投资人也并非经销商,已经做好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公司亏损好像与我们无关)到现在已经有一同事因正常辞职后领导告知不予发放应有的30%以及各项保险费用,至今仍未拿到4个月的每月总工资的30%合计:2300元左右,以及各项保险费用。在职期间,我们已经多次向领导提出合同协议的签订以及保险的购买,因公司领导称近期无时间去处理,一推再推,最后都不了了之,从未协商成功,从未给过任何肯定答复。因11月工资没有任何加班费及各项奖励,每人手里拿到的工资只有700元,因多次跟领导协商无效,因无理由强制性拖欠工资,我们已经无法正常维持生活,我们做出了消极的行为在2010年12月4日“罢工”在离开公司之前我们在领导规定时间范围内把营业款全部已在当日内进账(在下午的3:50左右进账完毕,在当日无奈的罢工期间,作为安全考虑,担心如果把钱留在公司内害怕被无良的两位领导拿走,并诬陷我们携款潜逃,所以我们只有把钱带到银行进账,过后4点多公司领导在知道我们罢工后,下午5点左右打电话来询问,我们已经告知领导:钱已进账,我们因老板无理由强制性拖欠工资,要求辞职!领导却说我们携款潜逃,并称要报警,我们已经说的很清楚钱已经进账,但是无良的领导找理由说:信号不好听不见,把电话挂断后报警,5点左右我们接到派出所警员的电话要我们所有员工回去调查,我们很惊讶,因为我们并没有触犯到法律,公司为何污蔑和诽谤我们,这是对我们人格的严重侮辱及践踏,到了派出所调查完后,公安机关证实我们并没有触犯法律,也没有造成刑事纠纷。之后离开派出所。在派出所外,有员工平生第一次见到并确定是我们公司老板,之前老板在无理由的情况下,在警官面前找无理的理由,辞退我们所有员工,但是之后又把所有员工叫回公司商谈,叫我们所有人如果干到2011年的1月31日,才发放每个月的30%,老板说:现在不管什么理由辞职或我辞退你们,你们都无法拿到每月30%的工资,之后协商未果,因我们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没有任何理由继续工作到2011年的1月31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只有向各位律师咨询,我们该怎么样维护我们的权益。????今天我们又找老板谈,结果老板称没有必要,没有任何价值和我们谈,但是我们还是直接到了公司找到老板,老板还是很肯定的说拿不到每月暂扣的30%,我们再次沟通失败,已经对公司老板的做法很是不满,全公司员工都要求申请劳动仲裁,当到了劳动保障局,我们也碰了很多钉子,但不知劳动局的工作人员为何是对我们不理睬的态度,把我们当球一样,监察科踢到仲裁科。仲裁科踢到监察科,奔波了一天没有任何收获,仲裁科称就算要申请劳动仲裁,也要等到明年3月,因为已经排满,请我们到监察大队。当到了监察科,监察科需要我们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为我们在公司任职这么久从未见过营业执照,也无法提供,到工商局也查询过,也一无所获,不知道老板是否是无照经营,请问各位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权益呢,难道“为民”都是说了玩的吗?因为我们并没有触犯到法律,因我们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请问各位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权益呢

离婚 2019-05-16 06: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属于正式员工。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单独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按正式期计算,享有正式期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劳动者对于个别无故拖欠、克扣加班工资的,职工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也作出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国家对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已相当明确,但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事情还是屡有发生。面对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劳动者该怎样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也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即:劳动争议的申诉时限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对于超过申诉时限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不予受理,对由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情况可以除外,但是当事人必须能提供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证明。现实中就有许多人在发现被侵权时,往往由于出于单位压力或自身的顾虑等种种原因未有及时申诉,等到再想申诉时,却已超过申诉期限,形成有冤无处申结果。  因此,在当你、我、他发现本人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再造成有理无处诉的结果。
  • 一,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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