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们5个人全部都属于中国移动沟通100服务厅(外包厅)的正式员工。我们进公司最早的是2010年2月3日,最晚的2010年6月进的公司。我们都是按照公司领导口头上的规定完成了三个月的实习期(第一个月无任何工资,第二和第三个月每月800元整的实习工资)。进公司面试时,领导人员告知,第四个月转正后工资为800元底薪+200元绩效+100元话费补助+100元生活补助+提成(以及五险,公司出70%个人出30%),工资拿下来每月1700元左右,并承诺人招够后实行早晚班制度,但从进公司至今我们一直都是上通班(早8:20上到晚18:30,做完整天工作最早也是8点到家)每星期不定期开会,最多达3次每星期,开会完已是夜里10点左右(都未吃饭),一直持续。??????在2010年8月开始,公司领导称老板现在是亏损状态,所以强制性要求每月月头只发总工资的70%,待月末返款下来后,公司盈利便发员工的30%,但现在员工未认知什么是叫盈利,为什么要扣除我们的30%工资,(何况我们已经超出了我们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时限,我们已经做好了我们的本职工作。领导称如果公司亏损,要从我们30%中扣除15%来弥补公司亏损,我们并非投资人也并非经销商,已经做好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公司亏损好像与我们无关)到现在已经有一同事因正常辞职后领导告知不予发放应有的30%以及各项保险费用,至今仍未拿到4个月的每月总工资的30%合计:2300元左右,以及各项保险费用。在职期间,我们已经多次向领导提出合同协议的签订以及保险的购买,因公司领导称近期无时间去处理,一推再推,最后都不了了之,从未协商成功,从未给过任何肯定答复。因11月工资没有任何加班费及各项奖励,每人手里拿到的工资只有700元,因多次跟领导协商无效,因无理由强制性拖欠工资,我们已经无法正常维持生活,我们做出了消极的行为在2010年12月4日“罢工”在离开公司之前我们在领导规定时间范围内把营业款全部已在当日内进账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账户内”(在下午的3:50左右进账完毕,在当日无奈的罢工期间,作为安全考虑,担心如果把钱留在公司内害怕被无良的两位领导拿走,并诬陷我们携款潜逃,所以我们只有把钱带到银行进账,过后4点多公司领导在知道我们罢工后,下午5点左右打电话来询问,我们已经告知领导:钱已进账,我们因老板无理由强制性拖欠工资,要求辞职!领导却说我们携款潜逃,并称要报警,我们已经说的很清楚钱已经进账,但是无良的领导找理由说:信号不好听不见,把电话挂断后报警,5点左右我们接到东路桥派出所警员的电话要我们所有员工回去调查,我们很惊讶,因为我们并没有触犯到法律,公司为何污蔑和诽谤我们,这是对我们人格的严重侮辱及践踏,到了派出所调查完后,公安机关证实我们并没有触犯法律,也没有造成刑事纠纷,之后离开派出所。在派出所外,有员工平生第一次见到并确定是我们公司老板,之前老板在无理由的情况下,在警官面前找无理的理由,辞退我们所有员工,但是之后又把所有员工叫回公司商谈,叫我们所有人如果干到2011年的1月31日,才发放每个月的30%,老板说:现在不管什么理由辞职或我辞退你们,你们都无法拿到每月30%的工资,之后协商未果,因我们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没有任何理由继续工作到2011年的1月31日。???????今天我们又到劳动保障局,结果碰了很多钉子,劳动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不是很关心我们的问题,监察大队推给仲裁科,仲裁科最后又推到监察大队,结果一天下来没有任何收获,我们又找老板协商,老板很肯定的说不会退我们的工资,也没有给任何理由来扣押我们的工资,很自信的让我们申请劳动仲裁,不知道老板背后有多大的支柱能无视法律的公正,我们只好向您咨询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权益(何况我们已经超出了我们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时限,因为我们并没有触犯到法律,因我们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劳动纠纷 2019-05-21 15: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 正式员工在讨薪之前应该收集在单位劳动的信息:劳动合同、单位内部劳动纪律、单位人员联系表、门卡、工作服、劳动过程中的照片、工资发放记录(如果是银行代发,可以向开户行请求打印对账单并要求加盖银行印章)、单位内部与员工签订的工资提成方式、业绩表、工资条、领款(领料)单、2个以上工友书面证明(同时要留下工友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你能收集到能证明你在本单位上班的所有信息,采取照像、复印等方式均可。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什么情况下员工可随时辞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不用等一个月了。
  • 劳动者对于个别无故拖欠、克扣加班工资的,职工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也作出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国家对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已相当明确,但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事情还是屡有发生。面对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劳动者该怎样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也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即:劳动争议的申诉时限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对于超过申诉时限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不予受理,对由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情况可以除外,但是当事人必须能提供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证明。现实中就有许多人在发现被侵权时,往往由于出于单位压力或自身的顾虑等种种原因未有及时申诉,等到再想申诉时,却已超过申诉期限,形成有冤无处申结果。  因此,在当你、我、他发现本人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再造成有理无处诉的结果。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昆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