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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是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做汽车销售的代理商,由于之前有客户想购买我公司销售的车辆,本来是打算办理公司的分期付款的,可是由于银行的原因未能办理成功,本打算退还客户的一万元定金,可客户说由于家庭以及面子的一系列原因,请求我们先将车放给她,她年一过完就有足够的资金现款付清。并且口头承诺车只是放家里给她丈夫以及邻居看看,我公司随时需要都可以立刻把车开过来。在她的多次恳求下,我将此车放给了她,(注此车发票和合格证我都未曾给她约定付清车款才能给她)并且要求她再多付捌仟元,并且找到担保人员,并且提供她本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就签定了这份合同。而春节过后,我打电话追款时,她说她在外省,并且车子也开去了外省,要过一阵才能回来,结果又在二月二十三日说车子在广西田林出了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并且一直以车辆被广西交警扣留自己筹钱赔偿为由,拒不露面也不履行和约付款,目前更换使用一个湖南的手机号码,并且经常不接电话。请问我应该用什么方法才能挽回我的损失?并且追回车辆?

合同纠纷 2018-12-29 01: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能在借款合同中为股东提供保证,但要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6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是对银行贷款的行为,有工作有社保,是否需要他人进行担保,当事人可以自行与银行协商确定。  另外,如果银行要求需要担保人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寻找担保人进行担保。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回答此问题之前,首先要先分清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若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对一般保证人来说,原告若仅起诉保证人的,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原告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二、若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合同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有约定给付时间或未约定给付时间;没有规定给付时间的,按提示时间.就是说你告诉要付货时算起(要有证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综上所述,如对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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