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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1995年6月经百货公司招聘考试并交5000元保证金后上岗,至2001年8月一直在该公司百货大楼从事营业员工作,直至百货大楼拆除而失业至今。大楼拆除后,公司对我们不管不问,开职工会也不通知我们,我们还以为大楼修好后又可上班,哪知道,不是那回事,于是找到公司领导以及经贸局,说我们是临工,经多次诉求后,于2003年元月公司及相关单位以欺骗的手段给我们解决了经济补偿,而没有解决养老保险。后我们才知道,95.1劳动法已颁布,公司还应给我们缴纳养老保险,之后,一直找公司,但公司又无具体的办公场所,电话问经理,经理每次都说应该交,但无钱,有心无力,直到2009年,再次找到经理与企改办领导,都同意应该缴纳,并且企改办还签了意见,公司经理说,现有钱了,放心,待房产手续办理完了就给我们办理,直到现在,经理却说,我们过了时效,不予解决。这种欺骗手段,谁能办到。??我们文化低,当时又不懂法,都是国家的政策好,现在经过政府的普法宣传,才了解,公司有义务为我们缴纳养老保险。话又说回来,说我们不懂法,过了时效,当时你们给我们办经济补偿时,为何不给我们办理养老保险?请问,我们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还有希望吗?找哪里申诉?谢谢各位指条明路。我们过了时效,过了时效,为何不给我们办理养老保险?找哪里申诉?

保险纠纷 2019-06-09 17: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和社保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劳动者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未上保险为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
    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您所陈述的旷工15天,若单位在规章制度予以体现,且按法定程序制定了该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照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 养老保险可以补交。
    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
    快退休时,若保险未缴满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限15年,可以一次性补交满不足15年的那部分钱,还是可以享受退休职工的养老金。
    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
    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
  • 你好,公司不交保险,职工可以带着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有向单位要求补偿的主张如下: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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