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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56岁,农村,2008年7月9日在上级医院住院,手术治疗未愈。于2008年12月2日来我院就诊,手术未愈12月21日出院。2009年2月19日鉴定上级医院承担主要责任。2009年3月17日再次于我院就诊,好转后于4月6日出院。后于2010年6月25日鉴定我院承担次要责任。要求我院赔偿误工费563天×(28245元/年÷12个月÷21.76天/月)=6089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3天×30元/天=16890元、护理费563天×(28245元/年÷12个月÷21.76天/月)=60898.9元、交通费6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共计两家医院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98584元。该患者为造成残疾,请问我院该怎么赔偿呢?次要责任是不是只支付赔偿损失的40%?

损害赔偿 2018-12-26 1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通常情况下,对于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是会影响到最终的赔偿金额。关于赔偿的金额,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一项责任是基本的保险责任,以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索赔金额为依据,以保险单上的赔偿限额为最高赔付额,由责任保险人予以赔偿。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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