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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西桂林的,我的合同是2007年1月1日签的,到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我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单位一直没和我续签新合同,今年7月3日单位以严重违反工作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把我开除。我现在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赔偿我6个月的双倍工资,现在还没开庭。原单位给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答辩书中写到(原文):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且计算错误。1.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才应当补签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补签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而答辩人聘用被答辩人之时是2007年,且早已签定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支付双倍工资的条件。2.未签定劳动合同与未及时续定劳动合同有本质区别。未签定劳动合同使得劳动者工作内容.条件.待遇等均不明确,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解释,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处于极大的风险,因此要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说明劳动合同的续订不同于未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的期间,其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双方就劳动用工条件的沿用作出了默许的,因此,不能对“自用工之日”做宽泛的解释,不能将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等同于“自用工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3.被答辩人将法律规定的双倍工资理解为用人单位正常支付劳动报酬后,还要支付双倍的报酬,显然是重复计算,不应支持。?我要求支付双倍报酬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请问我的依据是否合理,还有别的依据吗?我的原工作单位的答辩是否合理.合法。原单位给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答辩书中写到(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是否合理.合法。

仲裁 2019-05-08 13: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五)款和第九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的,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没有经济补偿。自2008年元月1日起,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原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没有补偿;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2008年元月1日起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支付年限12年。
  • 用人单位不肯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怎么办?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5)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 应该向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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