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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5月在不知道是高利贷的情况下给1个亲戚担保贷款15万元,月息5分!?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合同约定我承担连带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现在为止我们亲戚还没还钱!高利贷公司在贷款期限未满时,曾经找过我,让我找到我们亲戚给他还利息。贷款期限满以后,高利贷公司曾几次找到我要我找到我们亲戚给他还钱,也找到我要我给他们还钱,我没钱还上,这中间没有收到任何书面的函,他们也没有到法院起诉我,1直到去年国庆节以后就没提起过此事!到现在我是否可以免除保证责任!还有这中间他们找的社会上的小流氓问我要过吃饭钱,要过车加油钱,要过他们的跑路费!我该怎么处理这问题??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是否可以免除保证责任!我该怎么处理这问题?

合同纠纷 2019-05-27 02: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无期限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借款人返还,但需要留出合理准备时间;如果写明还款时间,一般不能提前要求还款,另外就是诉讼时效开始时间不同。
    2.欠条有一定的前提,如因为什么欠钱,货款、赌债等,合法的基础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3.没有写明利息的,法院可以按照普通的银行贷款利息来计算,但法院不支持利息也不违法,因为毕竟没有写明利息,而民间借款又存在有息和无息两种。你说的四倍是民间贷款的合法最高利息,是不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高出部分法律不认可。
  • 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界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三项条件:第一,支付期限要求。
    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其次是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呢?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因为此种情况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
    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同时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样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原则。
  • 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
    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 你应该先搞清楚这个人消失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和债权人有通谋,那么你可以以他俩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没有和他的债权人通谋则是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你可以这样应对:
    1、设备原来抵押有没有登记,第二次抵押他公司设备作抵押有没有登记,如果第一次无登记而第二次有登记,则先清偿第二次债务;第一次以设备作抵押担保还有没有差额,如果有那么这部分仍然应该来担保他的债务。
    2、如果不发生以上情况,那么你就要为他的债务作清偿了。但你在替他清偿了债务后仍可以向他要求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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