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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律师,我母亲于2013年11月26日在兰州市西固区牌坊路过马路时,由南向北刚走到马路中间绿化带,被一辆由东至西的小车撞到。事故导致我的母亲左侧胳膊大臂骨头粉碎性骨折,左侧两根肋骨骨折,右侧一跟肋骨骨折,左脚大拇指骨折。口腔内牙齿掉落6颗,左眼经医生检查是瞳孔放大,具体原因不明。但是我母亲说左眼看东西模糊不清。目前车主已经将医药费打到医院。我母亲的手术也做完已经拆线。医院说是让我母亲出院。但是车主只是将医疗费付了,至今未提出赔偿的事宜。请问律师,像这样的情况我们能争取到多少的赔偿金???谢谢!

交通事故 2018-12-31 17: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车主已经全额赔付了受害人,那么保险公司不需要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车主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话依据是保险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了,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一点,不是车主赔付多少保险公司就赔付车主多少。
  •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另外,继续治疗费的计算之所以重要,还在于该部分费用往往在医疗事故全部赔偿费用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 依照我国《旅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否则应当依照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规定,对于旅行社提出的自费旅游项目,消费者有权利知晓价格和服务内容,并且可以选择拒绝参加。
    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对于免费旅游券,消费者有必要详细了解清楚旅游券的具体内容,如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自己与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心中有数,并与商家或者旅行社签订合同,做到有据可查。
    至于旅行社,强制消费者购物或交钱作为补偿,显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惩处。
    我国旅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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