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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蔡菊兰,女,大专学历,甘肃省陇南康县云台镇山岔小学代课教师。家住康县云台镇罗河村蔡家山社。现将我本人在参加2013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由县计生委认定为违反计划生育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决定申诉如下:???我和丈夫均属农业人口,并且丈夫是落户于我女方家中赡养我家老人的,我们于1990年3月生育第一个孩子,于1992年10月生育第二个孩子,随后就做了节育手术,没有违反超生,只是间隔不到四年,并且镇政府已经按《条例》做了相应的处理,我本人也已经交纳了计划生育费。根据《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修正版执行时间1990.1.1——2001.9.26)》中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再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是农民的在五至七年不得评模和享受救济,不得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不得招为国家干部和职工”。按这一规定,说的是5—7年不得招为国家干部和职工,但我们生育第二个子女至今已有21年,对于取消我参考资格完全不符合《条例》规定。???我是1988年9月由康县教育局聘用为云台镇小学代课教师,现在在云台学区山岔小学在岗教学整整25年。在此期间所领报酬由原来的每月40元到最近几年的80元,再无任何补助,但我依然任劳任怨,不思劳苦,认真工作,有效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我热爱教师这一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我不断学习,取得了大专文凭,刻苦专研业务知识,提高职业能力,实现转为人民教师的梦想,在近几年的教师招考中,招考名额为8名,我考试为第9名,次年招考名额为2名,我考试也在前4名。今年我更加认真复习,专心学习,本想就能圆了梦想,但在考试临近之际却认定我违反计划生育取消了我的报考资格,使我多年的努力付之东流,身心受到严重的打击和伤害。为此我怀着满腔的委屈和心酸向有关领导提出申诉:???1,?由于取消了我2013年考试的资格,错过了我考试录用的好机会,因此我要求按去年考试名次予以录用。???2,?提高我们长期坚守在边远山区教学第一线任代课教师的待遇,在康县每月80元,当地打工者一天的工资都在120元以上,这与我付出的劳动相差太远。???????????????????????????????????????????????????????????????????????????

综合法律 2018-12-20 20: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计划生育二胎政策09年1月1日是有新条例出台并开始实施,但是无论新旧条例,如果双方一方为居民户口的都不具备二胎生育条件,如果双方是农村户口并第一胎是女孩的又或者你们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话那才可以生育二孩。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
    (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 如果发现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所谓“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单位应该按照全体员工的实际工资缴费。
      
    2、如果单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一是劳动部门可以给予单位处罚;其二是造成了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减少,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3、在计算单位违法行为造成你的待遇损失时,是否按照你的实际工资计算,要看你的实际工资是否超过了所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果超过了就只能按3倍计算,如果未超过则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假如你当地所在市平均工资为800元,那么由于你工资超过800的3倍,只能按2400元计算,如果当地的平均工资是1000元,那么3倍就3000元,你的工资未超过,就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
      
    4、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应该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后60日内提起劳动仲裁。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经过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待遇涉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护理费等项目均是以本人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全国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计算,不涉及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区别。
    如果不是按工伤处理,而是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一些赔偿项目则可能存在城乡户口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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