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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在看守所的嫌疑人,在取保候审后发现得了抑郁症,怎么办?影响以后的案件处理吗?

刑事辩护 2019-02-17 08: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从规定可以看出,其范围涵盖了除可能无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是几乎任何一个案件都可以套用的。
    涉嫌交通肇事罪也是可能取保候审的,具体还要看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要是交通肇事后存在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那么就不能取保候审。
  • 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因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注意这些问题:   首先,在不同的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不同。
    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执行监督部门(原监所科)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因此,针对不同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对应相应的审查主体。   其次,辩护律师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要从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有无新的证据变化,包括定罪证据、量刑证据两方面的证据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后有无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进行阐述。
      再次,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要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功率。
  •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并不是无罪释放,在取保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如果确有犯罪事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作为受害人,只能等待公检法机关对诈骗犯做出依法处理 。
  • 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就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看守所中被依法进行刑事拘留的,只要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即可进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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