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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前我家的新房做了简单的装修,想在年后租出,但在领钥匙准备装修过程中物业没有装水表,说是得过段时间才能装水表,这个事情一直拖到了装修交工的时候,由于我家在外地,等到装修交工的那天,才催促物业装上了水表,房间才通了水。但是没想到第二天物业就打电话过来说我家房间漏水,给楼下地上漏了一层水,楼下也是新装修的,由于地板质量比较好没什么问题,墙面基本都有损毁。物业认为这是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动了水管子,因为我们家是简单装修,所以装修公司说没动水管子是开发商的建造问题,我们家认为这是开发商或者装修公司的责任,但是楼下的业主他说他不管是谁的责任他只找我们索赔,最后开发商说要做个鉴定,但是迟迟做不出来,楼下业主也是外地的,因此他说如果这个事情不能私下解决他们的赔偿问题,他只能找法律手段把我们告上法庭,请问一下律师,如果上法庭,我们有胜算吗?

损害赔偿 2018-12-18 08: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要具体分析,例如,楼上发生漏水事故,一般可按一下方法解决:
    第一,如经鉴定,漏水因房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引起,在保修期内,受损害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对房屋漏水进行维修,并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条件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低于8年。
    第二,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业主漏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如果因房屋建筑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漏水,楼上、楼下业主应共同承担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 家具建材出现问题、装修质量不过关,首先应该找责任人,也就是对应的厂家或装修公司。例如木地板掉色、瓷砖色差大、皮家具掉皮等,都是明显的质量问题,首先可以跟品牌的店面或客服联系,令其上门查看,解决问题。
    装修出现质量问题的,可以找包工头、装修公司的监理人员、装修公司的客服部门投诉。
    除了一些负责任的品牌和企业,一般的商家都会采取拖延,甚至不处理的态度。如果是比较大的企业,业主不妨直接投诉到公司总部,如果总部重视口碑和信誉,会责令相关负责人及时解决。
    如果投诉到总部仍然得不到合理的回应,消费者也只能另辟蹊径。
  • 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规定。该《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定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并规定,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作为三年;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安装工程保修期为三个月,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室外的上下水管线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  《办法》还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
    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第4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综上所述,若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既可找房地产公司,也可找施工单位,如其相互推诿或不予理睬,可向当地消协投诉,仍不能解决的,则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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