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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离婚时法院判决我给前夫5.5万房屋折价款,女儿由我抚养,他每月给女儿180元的抚养费,11.8万的债务由我一人承担。因为房子是2004年在我被他打了出来没有地方安生的情况在我的亲戚给我借的钱买的,当时房子花了12万,到现在我借的钱都没有还,我现在给私人公司打工,每月工资1000元,女儿又在上高中,花费很大。他现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的人让我借钱给我前夫,要么把房子到银行抵押贷款,不然的话就要拍卖我的唯一的住房,建筑面积50平米,请问法院能拍卖我的房子吗?(他单位分了公房我没权利分割)如果我用房产证到银行抵押贷款,我到头来银行的钱也是还不上,房子还不是成了银行的了

银行 2018-12-25 17: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以“公司”的名义买房贷款可以的,这里面的购房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的团体法人,只要附条件都是可以的。不过公司买房不管买什么房子都视为商业用房,贷款的额度一般在房价款的50%,但利率要上幅10%,不过外资公司在国内只能买一套房子。
    2、公司买房贷款和普通的购房者差不多,条件如下:
    (1)带公章和法人章,签订合同;
    (2)签订合同的时候开始办理贷款,由于是以公司的名义,所以相对来说麻烦点,可能要提供流水或者其他的证明企业运营状况况的文件,这个贷款你可以找业务比较熟的银行办理;
    (3)签订完合同大约最晚20天-1个月左右就可以放款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法院执行房产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
    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2、如果确实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该房屋,所得款在执行限额内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余款扣除执行费用和评估、拍卖、公告等费用后,仍归被执行人所有。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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