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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家有一张1952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所有权人写的是我爷爷和我父亲的名字,爷爷已经去世,父亲依然健在,父亲和弟弟等家人的户口依然在该农村,土地证上对宅基地、祖坟地的边界、范围面积都说的很清楚,农田已于农村搞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收为集体所有,宅基地我弟弟已在上面建了新房,祖坟地本来有10座祖坟建在上面,但现在有3座祖坟旁约90平方的祖坟地被同村一户村民建房(超国家批准面积建围墙和修路占用),其余祖坟旁被占用者堆了些杂物。今年春节前经与该村民交涉,对方只清除了其余祖坟旁的杂物,但没有拆除已建好的围墙和道路,请问:对祖坟用地的使用权,我家有权利凭52年发的土地证追回吗?谢谢!

房产纠纷 2018-12-24 14: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通常应由申请人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书等证件及资料;
    2、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再由户口所在地的工作人员(如:村主任等)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指标,经批准后再办理相关证件即可;
    3、需要说明的是:宅基地政策为地方性政策,各地的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建议当事人事先咨询村主任等明确。以东莞市为例,供参考:《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第三十条建设用地申请程序:
    (一)建设用地预审。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同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并根据预审结果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核定用地指标,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二)建设用地申请。建设项目被批准后,申请人凭下列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1、用地申请报告(属使用农地的,还应提交农地转用指标批复文件、补充耕地方案或缴交耕地开垦费凭证);
    2、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政府批准投资建设的其他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建设项目选址的地形图及建设平面布置图;
    6、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用地涉及环保、消防、林业、水利等事项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资料审查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公告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属划拨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给《土地划拨决定书》;属出让供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 1、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需要经过当地城乡规划部门进行规划,然后,再逐级报请乡镇政府、县级政府审批。
      
    2、未经当地规划部门规划许可的,属于违法建筑。
      
    3、虽经过规划部门规划许可,但未经县级政府审批的,也属于违法建筑。
      
    4、即使即经过规划许可,也经过政府审批同意,但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出售,不能出售给外村村民。出售给外村村民的,买卖关系无效。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 宅基地,农村房屋办理了土地证,农村的土地和宅基地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具体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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