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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是在两地,现在在起诉离婚阶段,我无意中发现,丈夫瞒着我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我问了下在信用社工作的人得知,是拿他名下的房产才能贷的,而我根本不知道他有房产,而且,根据规定,这种贷款要夫妻双方亲自到场才能贷的款,这是否说明他贷款时造假?我要不要追究这笔贷款?在我不知情的贷款,如果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我需要承担债务吗?而且,他造假贷款,侵犯了我的什么权利,我追究的话,他要负什么责任?

离婚 2018-12-19 15: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不知情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该债务是否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房贷,比如贷款用于公司经营,而公司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些都能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所欠的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了双方也应该承担偿还的义务。
  •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
    (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约定为共同债务规定情形的除外。
  •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  
    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  
    2、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  
    6、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对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法律解释,共同债务夫妻是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可以看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即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说的,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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