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事情经过:我父母于2011年购买了牛某农民拆迁补偿房屋一套,房产证当时无法办理,购房时约定2年后办理,并且一次性支付了购房的款项37万元,购买房屋后,我父母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且入住,入住半年后得知该房屋之前已卖给了别人,我父母找到原房主牛某,牛某说他正与之前买他房的人王某打官司,让我父母安心住着没有问题,他能打赢官司,后期我父母也经常询问牛某官司的事,他每次都说能打赢,让我父母安心居住,结果他们打了近两年官司,原房主牛某一审二审均败诉,法院判决房屋归之前买他房屋的王某所有,今年6月份我父母接到法院执行庭通知要求我父母搬离房屋,我父母找到原房主牛某询问此事,拿到他的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二被告(原房主牛某夫妇)系夫妻关系,1999年5月19日,经银川市郊区人民法院调解,自愿离婚,2002年8月8日,被告牛某(原房主)与原告王某(在我父母之前买他房屋的人)签订《出售房屋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牛某无力翻新老宅8间,约200平方米,王某投资4万元,共同把牛某的八间新房盖起来,以后房产一人一半,包括地皮在内。”2002年8月10日,被告牛某(原房主)与原告王某签订《出售房屋协议补充条件》一份,内容为:“牛某把老宅8间约200平方米盖起来后,除新房地产各一半外,王某的房地产可自由支配,牛某无权过问干涉,如遇公家占用土地房屋由牛某出面协调办理一切事物,8间房产土地按一人一半处理,双方不得反悔,购房款4万元付清后不能再发生经济纠纷,如发生经济纠纷,全部房产由另一方所有”2006年4月8日,被告牛某,陈某(牛某的老婆)与原告王某签订《条约》一份,内容为:"兴盈五队因拆迁,牛某卖给王某的房屋96.9平方米,拆迁时以陈某(牛某老婆)户头给王某一套,以国家折算为准。“2008年4月2日,银川市西夏区国土资源水务局与被告陈某(牛某老婆)签订《兴盈公司五队旧庄改造项目征用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偿协议》一份,约定拆迁房屋96.8平方米,实物返还92平方米,安置地方为本区域安置,东起兴州北街,西至丽子园南街,南至祥和小区,北至梦圆小区。2008年4月7日,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牛某老婆),牛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内容为:“2008年4月5日,牛某,陈某同意把户主陈某(牛某老婆)的新楼房一套92平方米,以98000元卖给王某,房款已付清,以后此房与牛某,陈某无关。”2009年3月4日,被告陈某牛某与原告王某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陈某自愿将位于银川西夏区兴盈公司五队安置(东起兴州北街,西至丽子园南街,南至祥和小区,北至梦圆小区)的92平方米(以实际面积为主,多退少补由原告王某负责)住房一套转让给原告王某,双方协商,上述房屋的成交价格为115000元,原告王某于2009年3月4日一次性给付,被告陈某于2009年3月4日将上述房产的安置补偿协议书交给原告王某。2009年3月4日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书》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进行了公正。2009年3月4日,原告王某共付清115000元购房款。同时查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被告陈某名下的银川市西夏区兴盈公司五队安置(东起兴州北街,西至丽子园南街,南至祥和小区,北至梦圆小区)的92平方米住房具体位置为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室。?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陈某与被告牛某虽已离婚,但处分被告陈某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室的安置房是二被告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与原告先后签订数份房屋买卖协议和补充协议,最终约定将涉案房屋以115000元的价款出卖给原告王某,且接收了原告王某支付的购房款115000元,二被告就应当依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王某,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某,陈某继续履行与原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本判决书生效起十日内将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室交付原告王某?以上是案情的经过,?请问专家律师作为我们也是买房人,?应该如何保护我们的权益,如果我们起诉牛某,我们能打赢这个官司吗,恳请律师专家为我们详细解答一下.

拆迁补偿 2019-01-02 09: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给予安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31条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此如果出租人隐瞒了出租房屋的事实,单独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而使承租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拆迁补偿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追偿应得的补偿部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是,如果《房屋租赁合同 》中对拆迁补偿问题有明确约定的,应该按约定处理。
  • 由法院的执行法官直接到房产局去查询。房产局会配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 企业转让旧房产需考虑的税金有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
    1.个人转让购买不足5年的旧房产,全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应纳税额=转让收入×
    5.55%。
    2.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旧房产,如属于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否则,按售价与买价(**金额)的差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纳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印花税
    1.凡房产转让行为,签定合同的双方均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应纳税额=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
    0.5‰。
    2.办理房产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时,按件贴花5元。
  • 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协议书怎么写,;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银川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