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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我经朋友介绍,借款给雍某伍拾万元,当时我们是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房子是一套营业房,100平米,纯一层,当时我们这边的房子价格也在5000-7000元/平米,合同中他们夫妇都签字画押,购房人有我和我朋友的名字,约定我们付款伍拾万元后,房屋所有权归我们。雍某夫妇另打了一张收到房款伍拾万元收据,收款人落款是我朋友,后让我朋友写了一张证明此款为我委托他转付购房款的证明。房产证现在我保管。当时借款约定一个月,但后来他们没有兑现,到2013年1月仅付了我三四期利息。其余月份未付利息他家男主人打了借条。借款约定时间到期后,他们无款还款,就说此房要拆迁,让我们等拆迁补偿再还。此房在今年3月底拆迁了,之前我们去找过拆迁负责人,他们不认我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让我们参与。因我是借入资金给他的,不能再等下去了,现在他们与拆迁办公室签订了四套营业房的补偿协议,还要让我继续等下去。房子估计半年都卖不出去,利息他也不想给我打借条了。我现在想咨询通过诉讼方式,是否能取代他们取得房屋补偿房。

拆迁补偿 2018-12-28 11: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款收据的法律效力
    1、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
    3、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不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因此,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还款期限届满不还的应当在2年内提起诉讼。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只要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还款的,也建议在2年内提起诉讼。因为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也是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而且借款人可能保留了表示拒绝还款的证据,比如录音等,因此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充分得到保障,应及时提起诉讼。
  •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如果您在此期间内主张过要求对方还款,或者对方承诺过还款,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两年诉讼时效。但从借款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一般不再予以保护。
    当借条中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如可通过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以此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若没有见证人,也可申请笔迹鉴定,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 夫妻双方离婚了,拆迁房怎么分?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安置分三种情况:
    1、作价补偿,由拆迁人根据房屋评估价,向被拆迁人给付拆迁补偿款。此等补偿方式,由拆迁人直接面对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的人员难以从拆迁人处直接获得利益。

    2、产权调换,拆迁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测量的面积,并计算综合评估值,由拆迁人另行给被拆迁人提供等面积房屋作为调换,此种方式,由拆迁人直接面对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的人员难以从拆迁人处直接获得利益。

    3、作价补偿与产权调换向结合。此种方式,系由拆迁人根据房屋评估价,向被拆迁人给付拆迁补偿款。 同时,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房屋,按照被拆迁房屋内的户籍人员情况,向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房屋内的户籍人员提供安置房屋,由购房人根据需要,在支付一定的价格后,向拆迁人购买安置房。
    此等安置方式,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的人员可以从拆迁人处直接获得利益,但是需要原拆迁房屋拆迁人的书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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