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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有1事咨询请教您,我妹妹离婚后于去年10月经人介绍在网上认识1男子,(介绍人未见面的网友)。于今年春节两人见面,男方给女方够买1双鞋作为见面礼。后男方在广州上班,邀请女方去广州玩,并为其购买来回机票,女方在广州两人交往期间,男方为女方买衣服,玩等大概花费5千左右,但女方也为男方购买衣服两千左右,因男方说卡上没钱了,女方走时给男方1千现金。????女方回家后,男方又邮寄1些礼品,如茶叶,笔,小手电筒,鞋子,小手机(200元左右的)等,共价值1500元左右。后男方回来休假给女方买衣服300元,但住酒店均为女方支付费用500元左右。?遇女方过生日,男方打款给女方2000元。????随着交往的时间加长,在磨合的过程中,女方发现男方1些性格等等问题,并不是适合自己结婚的对象,于是提出分手。后男方把他们交往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加完,要求女方退1万给他,但女方也觉得委屈,在交往的过程中她的付出也不少,怎么就算到1万的费用了?????现在想咨询您,他们这个算是什么性质?女方该怎么办?谢谢您!我妹妹离婚后于去年10月经人介绍在网上认识1男子,并不是适合自己结婚的对象,女方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2-23 07: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公民间的民事活动在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无疑是双方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的产物,是双方基于特殊的人身关系配生的财产关系,所以,对分手费的认定及处理也应遵循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则。
  • 你好,法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现在孩子四岁,对方的条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这对你很有利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建议来电或面谈。你好,法律很注重证据,有时事实清楚,可是证据不足,也不利于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 一、律师收费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二、各地的律师收费标准都不一样,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三、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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