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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女方,因男方外遇,我们08年离婚,离婚时我们的协议书上写的是我可以随时接看孩子,可在这几年里他们家心情好的时候就让看,不想让看时就百般刁难不让看,直到去年61儿童节最后1次接孩子,因为之前就孩子的问题吵了1架,他家就不让看孩子,最后他让我签了1份协议,内容是我61儿童节接最后1次,到孩子18岁都不允许我再接孩子,打电话,否则那天就不让我接,我1气之下就签了那份协议,那我现在还能向法院起诉他,要求探视权吗?

离婚 2018-12-18 13: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孩子的探视权是我国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层面考量的一种权利,良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的维持将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同时对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等达成协议。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是否对探望子女达成了协议,即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是通过诉讼离婚,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应有探望子女的条款,其内容必须合法;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做出具体的判决。
  • 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让你看孩子。《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探视权作为离婚后父母享有的法定权利,起诉探视权表明配偶一方拒绝给另一方探视子女提供便利,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条参考: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程序:
    (1)调解: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诉讼: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予以判决。
    如果调解成功,但对方当事人却拒绝或者一直拖延支付赔偿金的话,当事人也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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