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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2年7月18日,第二被告无照驾驶无牌证柳工牌挖掘机未注意前方情况与我父亲无照驾驶的无牌照大阳牌摩托车发生相撞,被告驾驶挖掘机驶离现场,造成我父亲死亡,车辆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我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无牌照柳工牌挖掘机系第一被告黄所有,吴为黄雇佣驾驶员。???????而法院认为,雇员非因雇佣活动驾驶机动车造成损害,未经雇主同意的,由雇员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和(公)【2012】第02号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机关就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当事人责任作出的认定,属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其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全案证据予以确认。被告黄提交的(2013)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其中查明的事实即为法律事实,本院予以认定。(2013)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中查明,死者陈案发时具有无照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要求被告人吴不开车灯等的情形,故陈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具有一定过错。因和(公)【2012】第02号非道路交通事故书与(2013)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在责任认定中存在不一致,鉴于两份文书的法律效力,本院认可(2013)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对和(公)【2012】第02号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综合陈系被吴二友无照驾驶的无牌证挖掘机撞击死亡及事发后吴未能保护现场的事实,被告吴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负70%的责任,被告陈无照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行驶中要求被告人吴不开车灯的情形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应负20%的责任。被告黄为被告吴雇主,但吴擅自将挖掘机开出,从事的也并非雇佣活动且与履行职务无内在关联,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但因被告黄对自己的挖掘机管理不善,致使吴擅自开出具有一定过错。应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10%的过错责任,但应扣除已给付原告方的20000元。虽然被告黄事发后给付原告20000元,但因挖掘机为其所有,肇事者吴与其又具有嫡亲及雇员关系,事发后从人情角度先行垫付丧葬费用20000元并不能认定黄廷勋与受害人受害有关联。?????由于被告黄的实力雄厚,希望大家还我爸爸一个公道。属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在责任认定中存在不一致

诉讼 2019-05-27 13: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 交警部门一般是在进行现场调查的10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但是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则是在检验或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的5日内制作事故认定。如果交通肇事逃逸的,则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赔偿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的话,可以直接起诉。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进行划分,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影响双方损失的赔偿比例,而损失既有物质损失也有人员伤亡损失。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6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是
    12.2万,但不同伤残情况下赔付的最高额不一样。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先承担责任,之后不够的才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责任由交警来进行划分,所以你关心的问题应该是责任划分以后自己或对方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情况,需要知道具体的人员伤残情况以及财产损失情况。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需确认的问题: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是发生在江苏-盐城吗?是什么户口?你关心责任如何划分,是不是想知道最终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由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治疗证明吗?需要治疗多少次?具体的都包括哪些费用?如有需要,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个人首页的手机号就是微信号。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 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啥效力,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啥效力  一种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基于其法律地位而产生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其法律效力自然形成。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都是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肇事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据,甚至可以说是起决定作用的依据。可见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是至高无上无以替代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案件进入到法院审判阶段,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没有异议,法院将按照认定书对双方各自的损失进行审理。如双方或一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有异议,异议方应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异议的理由,异议方有证据证实认定书认定比例确有错误的,法院只将认定书作为审判参考,综合异议人所提交的证据对案件各方的责任比例重新进行划分。如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却没有证据能够了证实其异议理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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