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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11月2号接手1个店面,到交房租时才知道我接手店面房东不知道,后来我把房租,押金交了。现在房东不退前店主的押金,还要涨房租。前店主合同期内不涨房租,押金归我,协议里都清楚,现在我要解除合同,能向前店主要回转让费吗,房东要回租金吗。

合同纠纷 2018-12-28 07: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
    1、如果承租人的违约行为符合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那么董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董先生还可以与承租人协商解除合同;
    3、董先生可以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义务,可以解除合同。以
    1、3方式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解除。另外,无论董先生以何种方式解除合同,都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
  • 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呢?
    (一)一般法定解除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下列法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拒绝履行(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催告,是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除权的发生要件,必须提示对方应该履行的债务,并且给对方相当的犹豫期间催促其履行。
    4、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违约形态。履行期限届至后,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债务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取得法定解除权。从《合同法》第 94条第4项规定来看,造成根本违约的情形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前文所说的“一次迟延”,主要针对定期行为而言,只要债务人履行迟延,不必经过催告可径行行使解除权。一类是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除迟延履行之外的不完全履行情形。
    (二)特别法定解除条件
    特别法定解除条件,是指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5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实际上就是以兜底形式指明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之适用。
  • 租房押金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押金法律并未规定其性质,是由民间因应交易上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制度,一般认为是属于要物合同,要有金钱的实际交付合同始能生效,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这种法律未规定但已为一般人所约定俗成的租赁交易形态,因为房东可担保房子不会被房客给损坏,从押金中求偿,也可以担保租金之按时给付,所以在一般租赁合同中相当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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