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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雇我时,与我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一式两份。由于当时未计算当月的出席人数,因此未写入结算金额。一周后,计算出的加班费没有翻倍。考勤数据与我在公司办公系统中计算的数据不同。金额核算有问题。公司填了数据,但我没有填我手里的数据。我想保护我的权利。我手中的合同扮演什么角色?由另一方填写的单边数据合法吗?离职时,我要求在工资单、社保记录和考勤记录上盖章,但公司没有提供。我手里拿着公司离职前的加班记录。这有约束力吗?

劳动纠纷 2022-03-29 16: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劳动者就负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按照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必然会导致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自身收入的减少
  • 员工追讨加班费时,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目前这方面的申请人数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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