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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因女方当初坚决要孩子的抚养权,考虑到孩子跟随女方生活,所以男方为了孩子能够有很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决定将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住房、商铺等)统统无条件给了女方,自己相当于净身出户。而就在离婚后不久,女方谈了新的对象,因10岁的孩子已经懂事,看不惯女方和别人的亲密举止,所以有一些抵触心理。女方为此大打出手,对孩子拳脚相加,同时给孩子歪曲事实的说:“当初离婚时是你爸爸不要你了,我才要你的。”给孩子的心灵带来很大的创伤,孩子哭着给奶奶打电话,问是不是大家都不要他了。现在女方因为孩子阻碍了她谈恋爱,认为孩子是她新生活的绊脚石,很碍事,所以向男方提出:孩子她不要了,让男方带走。并且还专门给男方提出:今后不管什么时候,都不准男方把孩子返还给她。也就是希望和孩子划清一切界限,不要耽误她再嫁人。从女方一开始执意要孩子,而借此理由成功的使男方放弃了所有房产的所有权,由女方一人所得到现在女方提出不要孩子了,让男方领走,以后不得返还,请问专业的人士,针对这种情况,男方采取什么合理合法的方式,能够很好的保护孩子的利益,和避免女方将来又出尔反尔,又因为恋爱失败等原因,再提出要把孩子要回去呢?跟着女方这样的母亲,孩子的将来真的很令人担忧,当初她坚决不放手抚养权,所以男方没有办法。现在她自己有了新的“伴侣”,立刻提出不要孩子,那么男方应该向法院提起上诉,要回抚养权?还是男方女方订立协议,然后去公证处公证呢?总之,就是男方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才能避免女方再次一波三折,为所欲为的伤害孩子?请专家指点迷津,谢谢!!!

离婚 2018-12-26 18: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
    目前,该条款在北京区域适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该条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 不给抚养费法院强制执行: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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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协议离婚,而就在离婚后不久,再提出要把孩子要回去呢?要回抚养权?还是男方女方订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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