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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是外省的???在婚后我们先后按揭了两套房子在我的?所在地《两套房的首付款,按揭均为我父母所给》。可是随着时间的变化我们感情破裂现在走上了离婚程序,因为她是外地人又无力偿还贷款。由于按揭银行贷款合同,购房合同均为女方姓名。现在我该如何变更为我的姓名呢?-----如果现在办理夫妻婚内房产名称变更可以吗????我该怎么一次性解决这些问题呢?请各位帮帮我!!????谢谢了

银行 2018-12-17 12: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流程之所带材料
    由于离婚的法定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房产过户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准备的材料也有区别。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协议,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结束婚姻状态的一种离婚方式。如果是协议离婚,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办理要带的带材料有:
    (1)关于房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
    (2)离婚证及复印件;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4)房产证;
    (5)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未达成协议,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离婚方式。如果是诉讼离婚,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办理要带的带材料有:
    (1)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
    (2)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房产证;
    (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房产证。
  •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更改孩子姓名,父母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改变子女的姓名的,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3)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4)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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