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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我弟弟暑假打工去游戏厅上班,有人用上分器上分被他们抓住,老板想黑吃黑,最后他们11人非法拘禁三人3天,然后人跑了,告他们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当初老板是提出要10万的赔偿,当时刚抓住人,我弟弟比较冲动,还动手打人了,最后取保候审,现在那几个人找不到了,公安局确把他们的案子移交检察院,?我想问下这样会怎么判?他们非法拘禁的那三个人早都找不到了.是不是还要他们负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2018-12-21 0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如果是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本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非法拘禁罪的,可能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 根据刑法规定,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刑期以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而附条件的予以释放的制度。
    也就是说,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以及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非法拘禁罪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假释。
  •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如下: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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