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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2001年结婚,现有一7岁女儿。结婚以来感情一直很好,我有工作,妻子以前是单位的临时工,妻子2009年底转为正式工。直道妻子2008年春节参加了一次同学会聚会,她遇见了她的初恋情人(妻子的一名同学,暂时以A相称,A是中石化下面一个分公司的一名员工)。后来,2008年后半年,A利用自己在中石化的关系,开了一家实业皮包公司(法人不是A他本人,是A找的他另一名同学和另外一个人),倒卖石油。并叫我妻子去A的公司(在我妻子对我提出离婚之前,我并不知道A是我妻子的初恋情人,但是我妻子和A的关系,我妻姐清楚。在我妻子对我提出离婚后,我整理家的时候,发现了我妻姐给我妻子的2封书信,能说明我妻子和A确实有关系),我妻子在和我妻姐商量后,我妻子给我说想去A的公司,我就说,你看吧,只要你高兴(由于,当时妻子的工作一直没给解决,我们都心急,妻子心情也不太好),我妻子还叮嘱我不让我把她去A处给我岳父母说,而且,A这时也给我我妻子一步价值不菲的三星手机,并设置有密码。就这样,我妻子每个月都去A处2、3天,就主A的该公司(公司租的单元楼),工作人员也就我妻子和A,平常就我妻子和A去公司。期间,2009年底,A找关系把我妻子的工作给解决了,我妻子让我给A汇3万元以示感谢,我就汇了。2010年底,我妻子的工作也转正了。2011年3月8日,我妻子以我不顾家和爱玩网略游戏为由提出和我离婚,并与4月6日在外面租房住。二审妻子要求1、申请离婚2、依法分割财产,3、孩子由她抚养,我每月付1000元生活费(我们的工资都3000多,我比妻子的多几百块)。一审调解我们和好,但是我找我妻子,她都不理我,还说我无理取闹。我现在有房子一座,是2003年单位集资建的,我贷款分期。2010年单位为了办理房产证,让大家提前还贷,我自己又缴了后面的欠款,妻子也没管。我妻子工作解决后的收入及在A公司收入,我一分也没见过。由于我一直想和妻子和好,也没请律师,也没公开提妻子和A的事,我和妻子就她和A的事谈过,后来,我妻子说她不再A处干了(在妻子提出离婚的那一月,她还去A处)。现在,女人我带的,我妻子找了律师,并在孩子上学期间,背着我把孩子带到法官那里,给孩子做了笔录,孩子说喜欢妈妈。我也想要孩子和房产,请问我能有多大胜算,急急急求帮助,10月10日前法院就判决在我妻子对我提出离婚后,依法分割财产,请问我能有多大胜算

离婚 2019-05-11 02: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家电如果其父母指明是赠与女方的财产的话,那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
  • 你好:
    一、离婚分为两种形式:
    (1)若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在办理《离婚证》之前,双方应当起草《离婚协议》,该协议包括: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婚姻过错赔偿等事项。但是,该协议应当起草严谨、完整,避免因起草不当,将来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诉讼。
    (2)若双方对上述事项,有一项不能达成一致,只能通过法院进行诉讼离婚。
    二、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姻期间共同财产均分,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三、在哺乳期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一般控制在收入的20%到30%。
    四、我是离婚案件的专业律师,若需帮助,欢迎预约面谈或来电话为你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济南王涛律师
  •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 关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处理方法,2001年新婚姻法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而且该规定也并非仅仅针对离婚房产分割。即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新婚姻法把照顾“子女”放在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前面。这意味着如果夫妻离婚,而法院可能判决子女随男方共同生活,那么男方在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照顾可能高于女方在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照顾;这还意味着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婚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房产分割比例问题时,拥有小孩抚养权的男方可能占得更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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