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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成都郊县1位农民,我2005年离婚,女儿跟我,户口由婆家迁到娘家落户至今,女儿的那份土地,村上1直找种种理由不分,我该怎么办,谢谢律师。

离婚 2019-01-08 13: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户口迁移手续及程序如下:
    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3、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 你好,
    1、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做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协议离婚由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
    3、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向法院起诉离婚吧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均分,但有过错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如果我的答案能给你带来帮助,请点击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进一步咨询。
  • 法定离婚理由:
    1、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抽象的标准,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婚姻法》列举了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为司法实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标准或依据: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注意,此处的赌博、吸毒等行为并非一般的程度,而是要形成屡教不改的恶习,这严重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生活的合理期待。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上述几种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 离婚后的户口问题,通常情况下有两种方式,一是:迁回原籍,也就是父母所在地;二是,在现在的户口所在地,单独立户。
    1、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2、回原籍:拿着原籍派出所同意签发的户口准迁表去户籍部门办理准迁证(需要有原籍单位或者村委同意接收的证明和离婚协议书),然后在现在户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现籍分户:户口和前夫分开,单独立户.虽然还是一个户口地址,但是户口在法律意义上是分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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