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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份与几个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医疗器械公司,我任公司监事,主要进行医疗器械贸易业务,到今年5月份,因经营理念产生冲突,公司执行董事与公司经理强制要求我退出公司经营,退股,但是一直就退股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到今年年底,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产生业务巨大业务债务,该公司原股东竟以要求一同支付公司债务

公司企业 2018-12-23 20: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 签字时是在履行职责因此属于公司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上述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第
    一、合伙的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
    二、合伙经营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委托合伙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执行。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的利益,对内承担经营管理职责。  第
    三、合伙经营的监督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或分别行使。  第
    四、合伙经营的结果,无论是由合伙负责人还是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人造成的,均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 如果你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你只需要以你的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只要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就可以了。你的个人财产是不用用来偿还债务的,除非你的公司在成立时有出资不实或者成立后有抽逃出资等违规行为。
    如果存在以上违规情况,需要用你的地皮偿还贷款的,一般应当是对于你的地皮进行变卖或者拍卖,用拍卖所得款项在刨除拍卖费用后进行偿还。偿还贷款的顺序应该是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缴纳税款,偿还有抵押的贷款直接用抵押物进行偿还。
    剩余的到期贷款要按照同等顺序进行偿还。如果不够偿还的,按照一定比例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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