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前提:

面试的时候主任已经说好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工资3000,转正后工资3500,转正后买五险,之后7月10入职,赶在2个月试用期满前已经签了公司的转正单,转正单上也有其他领导的签字,之后公司买了10月和11月的保险,缴费基数是2715元,但是合同上写的是社会保险随工资发放给本人,我们的休息时间也不是按法定节假日来的,一个月休息4-5天,节假日也比国家规定的少很多。

争议:

由于公司押了一个月的工资,所以本月工资是下个月发放,10月底领到9月工资的时候,发现只有3000元,主任说是买了五险就要扣,但是9月的时候公司还没有给我交五险,然后主任周一找我谈的时候说五险也不交了,9月少发的钱下个月发放工资的时候补上,但是之后说不发了,也没补上。

12月底拿11月的工资时发现只有2700元,工资条上显示扣了955元的保险费,但是我查了,就算是两个月的保险费也只有580元。

问题:

公司发工资都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而且工资单上的工资构成方式是1500的底薪+其他,工资单也不让我们拿走,如果我去劳动仲裁,可以拿回公司少发给我的工资吗?还有能提交辞职了之后立马走吗?押的那一个月的工资公司最晚应该是什么时候发放给我?

非常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仲裁 2018-12-19 12: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如果尽到了此条法律义务,用工单位还在扣押你的工资话,你可以按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发放拖欠工资外,还要提出让用工单位进行赔偿
  • 劳动者合法辞职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辞职通知书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再有人带我无法定过错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
    但在运用这一解除权过程中,一定要把握两个关节点:一是书面通知,通知解除合同不是辞职,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需要批准,是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是提前30天,从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算,满30天解除合同生效,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未满30天之前,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提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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