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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编造谎言博得某乙深切同情,以致某乙见七月龄婴儿实在可怜,竟至在某甲并未付给一分一厘报酬情况下而答应了帮照料一个半月的口头请求。但,当一个半月期满后,某甲竟不再露面,几百个电话不接、若干条短信不回,好似人间蒸发了。孩子生病,短信告知也不闻不问不管不顾,包括孩子年期也无音信。在这种情况持续有5个月后,某乙选择了报警,临报警前一天再给多次电话,仍不接,同步短信告知其报警决定,依然无回音。警方经过4个多月多方查找也未联系上,期间婴儿由警方送福利机构代养,福利机构也登报公告查找孩子亲生父母了,可直到公告期满,某甲也未出现,而此间适逢清明,相邻们还见其回乡扫过墓。后来,一切按法定程序,孩子被办理了弃婴收养手续。时隔一年多之后,某甲现身要孩子,说收养无效。

请问:

1.警方最终界定该婴儿为弃婴,对吧?

2.警方认为某甲涉嫌遗弃罪,也对吗?

刑事辩护 2018-12-22 12: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收养弃婴的,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可以提出申请,并到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否则就属非法收养。  首先要在弃婴的发现地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查找其生父母,并送到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如查不到弃婴的生父母,则由公安部门为收养人出具“弃婴证明”。收养人凭“弃婴证明”到民政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以确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如收养关系成立,即可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被收养人需满足哪些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2)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导致无效的收养行为。  许多国家的亲属法大多设立收养无效与撤销双轨制或单一制,以便对违法收养行为予以处置并制裁。我国《收养法》单采收养无效的规定。《收养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根据这一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收养主体不合格  
    (1)收养人不合格。有子女的、未满30周岁者收养子女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者年龄差不够40周岁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人、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人,都属于收养人不合格。  
    (2)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人不合格,是指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是指未经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除外);未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的;未经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同意的;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未经死亡一方父母同意的;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经孤儿的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的。由于上述情况违反了收养法关于收养成立的有效条件,因而导致收养无效。  
    3、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两名以上子女的、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的、为了再生育子女而送养子女的行为等,都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不赋予其效力。另外,收养关系也因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导致收养无效。依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未经登记或欠缺有效条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4、收养无效的确认  收养无效的确认,可依诉讼程序,也可依行政程序。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确认收养无效。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是由收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依法宣布该项收养登记无效。无论是依行政程序认定的,还是依诉讼程序确认的,收养登记机关都要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一经确认收养无效,收养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 一、如何合法收养子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才是合法收养。   
    (一)收养人本身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   
    二、合法收养子女流程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登记:经审核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非法收养子女的抚养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对收养人按哪些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进行登记而收养的,按一千元的金额征收;   
    (二)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的金额征收;   
    (三)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 1、养子女如果没有办理正规收养手续,有没有继承资格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收养要件:
    如果符合、确认为事实收养关系的,就有资格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如果不符合事实收养的要件,无继承养父母遗产的资格。
    2、关于事实收养的认定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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